• 瀏覽: 560
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曾故意漏申報

原審法官錯誤以貪污量刑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政苦對申報準則沒有明確指引

傳媒鋪天蓋地狂轟濫炸, 有理由相信陪審團己受傳媒影響

以市值租金租住亳宅被視為曾陰權的利益犯左羅輯上的錯誤

裝修利益歸業主, 唔可能有人租一年亳宅, 會自己出錢裝修

我決定為曾陰權上訴.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