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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員佐級協會等兩個協會,昨日在警察遊樂會舉行特別會員大會,不服七警案的判刑及要求設立保護公衞人員免受侮辱的條例。大會稱有 3.3萬現役警員、退休警員及家屬出席,外界有質疑指是次活動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竟回應稱該活動是「為討論屬專業及業務性質議題而舉行」,並非《公安條例》所指的「集會」...

查實根據《公安條例》,在私人處所舉行的集會,人數若超過 500人,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則稱兩個警務人員協會昨夜舉辦的會員特別代表大會,為討論屬專業及業務性質議題而舉行,並非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條所指的集會,佢講晒!

警察自己都攪非法集會, 成何體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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