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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的情況,如果警察打人、警察打疑犯,一定會被民眾唾棄,但「七警案」中警務人員罪成,被判入獄,社會有一大片聲音質疑判刑太重,警務人員的員佐級及督察協會積極協助涉案七警及其家屬,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也表示會全力支援同袍,似乎是反應異常。

警隊和市民的反應異乎尋常,因為「七警案」的衍生出於不尋常的佔領行動,很多市民對七警的支持也是基於此為出發點。正如一哥所說,佔領行動長達七十九天,這一場非法佔領大型行動中,在香港歷史上史無前例。

撐同袍必然反應

回顧佔領行動的那七十九天,當時警方人手不足,每名警員平均工作十五小時以上。在執勤的每一刻,警員被示威者辱罵、挑釁,甚至被要求由示威者檢查警車的荒謬事也發生。在資源不足下和這種巨大壓力下,各級警務人員長時間工作,疲勞不堪。在此情況下,「七警案」的結果自然令警隊痛心,撐同袍是必然的反應。

 判刑後,事前挑釁警務人員的曾健超聲稱是公民社會對抗警員濫暴的小勝,絕對是往自己的臉上貼金。難道他個人的挑釁行為是公民社會授權的嗎?參與佔領行動的人士數以萬計,何解「七警案」只發生在曾健超身上?曾健超自己又有沒有自省自己的行為和操守?

部份香港民眾對「七警案」的判決感到憤怒,甚至有人辱罵法官,憤怒可以理解,但辱罵卻不應該。憤怒可以理解,因為應可建基於法院裁決準則的一致性。直至今天,「七警案」是「佔中」案件中判刑最重的。整個佔領行動,警方共拘捕九百五十五人涉及各種罪行,直至上月有八十一人被定罪,刑罰包括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要監禁的最長是十個月。曾健超本人當時涉及襲警及拒捕,結果罪成,主任裁判官判他就襲警罪入獄五星期,兩項拒捕罪入獄三星期,全部刑期同期執行。據裁判官對曾健超案的判詞說,曾健超事前與警員沒有接觸,素未謀面,向警員淋潑有異味液體是極大的挑釁行為,是將警員當作出氣袋及代罪羔羊。他更指出曾健超沒有求情理由可言,只是考慮曾並非想傷害警員,故判他即時入獄五星期。

量刑標準令人費解

蓄意挑釁警員、以液體襲警,當中展示了幾多守法精神?然而,法院對曾的判刑是入獄五星期。若將曾健超襲警案和「七警案」同樣放在佔領行動的大前提下,兩案均衍生於佔領行動,「七警案」發生於曾健超襲警案的同一晚,這些片段,市民在電視片段中都可以清清楚楚見到事實,襲警在先,而七警打犯在後,在法官眼中,兩種襲擊性質是否不一樣?我們不知,但判刑卻是南轅北轍,這種量刑的不一致性,相信是警隊和市民憤怒的最大原因。兩案雖然表面性質有不同,主審法官也不一樣,但沒有案件是會完全性質一樣的,民眾對法院的信心是判刑和量刑的一致性。「七警案」予市民的一些觀感是量刑標準不一致,這種印象若繼續發酵,司法部可以怎樣面對和處理?

支持七警的香港人憤怒,提出自己的想法是可以的,但有人更辱罵法官則絕不應該。香港法院有上訴機制,涉案者還有上訴的機會,終極結果現時仍是未知之數。然而,「七警案」過後,受影響的何止是警隊的公信力,香港法院過去幾年對各式各樣示威者的判刑和量刑的寬鬆標準,必會成為日後的社會議題,司法部要去政治化,難矣?

黃麗君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70221/542939/

好公正理性既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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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將軍抽兵! 於 2017-2-21 10:19 PM 發表
在正常的情況,如果警察打人、警察打疑犯,一定會被民眾唾棄,但「七警案」中警務人員罪成,被判入獄,社會有一大片聲音質疑判刑太重,警務人員的員佐級及督察協會積極協助涉案七警及其家屬,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也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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