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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被控於2014年10月在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曾健超一案,主審法官杜大偉今於區域法院裁定,七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全部不罪成,但改判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而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普通襲擊罪也罪成。七警即時還押。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原控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不成立 改判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七警全部罪成
1.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
2. 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
3. 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
4.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
5.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 (另被控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
6. 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
7.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
官:將曾抬至變電站 目的是襲撃
判辭指,法庭信納,七警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撃他此等行為中,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撃他。
法庭又信納第三被告人白榮斌參與襲撃曾健超,捅他、踩他及踢他;而第四、五、六、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亦有襲撃曾,用腳踢他。至於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劉卓毅,判辭指兩人雖沒參與襲撃,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信納,警務人員皆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同僚犯罪亦然。法庭信納二人在抬曾往變電站及觀看毆打等行為,是意圖並鼓勵其他被告襲撃。
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改判較輕罪名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大部分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時造成。
不過,法庭並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曾健超證供可靠 陳少丹普通襲擊罪成
針對第五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法官於裁決中表示,此罪的的爭議點是曾健超有否在中區警罪內被掌摑面部,而陳是否掌摑他的警務人員。
裁決指,曾健超於當面認人中認出陳,辯方雖反對此認人證據呈堂,但法庭信納該當面認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進行。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即坐私家車押解他到中區警署的兩名警員是陳和第六被告關家豪,而在警署 7 號室內,陳曾摑曾生面部兩次。
當法官宣布七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全部不罪成,現場有旁聽人士拍手歡呼,被法官阻止,及後當法官宣布改判全部「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時,則全庭沒人作聲。
七警事件發生兩年多終裁決
七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於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時為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7名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毆打曾健超。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毆打曾健超。
案發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10月15日凌晨,有示威者佔領龍和道,警員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清場,示威者之一曾健超疑被抬到添馬公園的「暗角」,被警員拳打腳踢。涉事七名警員事發逾40日後方被正式拘捕,事隔一年多,「七警案」去年6月才開審,當中經過數度押後,於12月作結案陳辭。大半年後,案件在今天情人節裁決。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七警全部罪成/

一場對受襲者不利的官司, 最後惡有惡報, 果然天地有正氣!!



咁樣影晒片,如果都無罪,就係"天地無正氣"。

今次比人影到片,都要成年先提告。

咁無比人影到片嘅,咪真正"暗角打鑊"。



引用:
原帖由 freepic1iman_dc 於 2017-2-14 11:50 AM 發表
咁樣影晒片,如果都無罪,就係"天地無正氣"。

今次比人影到片,都要成年先提告。

咁無比人影到片嘅,咪真正"暗角打鑊"。
其實成日有,佢哋慣咗係咁。只係今次唔好彩啫。



引用:
原帖由 pp49pp 於 2017-2-15 13:17 發表
其實成日有,佢哋慣咗係咁。只係今次唔好彩啫。
係咩,遲吓,可能比佢地打勝上訴呢。。



[隱藏]
影到晒點會唔入


有片有真相,犯左法有罪.....正常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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