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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己自
引用:
原帖由 HKersAreTWAT 於 2016-12-7 17:00 發表
認為自己投票能影響選情的人真是傻到可憐
認為自己不投票直接放棄權利及自由的人真的是聰名



引用:
原帖由 vanga 於 2016-12-7 21:13 發表


哈哈 ... 笑到肚痛呀, 真係 ...

人大 831 的方案 , 是真普選 , 美國總統選舉 , 是假普選

人大的方案 , 係有篩  (50% 提委 ) , 但 at least 有可能達到 .

美國總統的選舉 , 都係有篩 :

在它國內,  ...
50% 提委? 提委哪裡來?



引用:
原帖由 sc2 於 2016-12-9 01:08 發表
蠢人先會咁信選舉制度。而蠢人投票,本身就已經證明呢個係先天缺陷
What are you Eugenic?

Why "蠢人先會咁信選舉制度"? Well, I guess most people in the US are all dumb?

You sir, are very smart. Don't worry about exercising your right, because you don't have any.

Just do what you were told to do like a sheep! I like you effortless attitude!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wtfu 於 2016-11-7 03:50 發表
在加州College入面,問左六位比較玩得埋既同學 大選投比邊位,他們當中有白人,有黑人,亞州人 (在美長大的Korean)

竟然無一位係登記選民,Korean同學仲話,覺得對他影響不大,就算選了誰他都會接受,佢係當中入面 ...
中共每想更改《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時,就經常會強調所謂的“立法原意”這些普通法很陌生的東西。於是明明是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在中共根據“立法原意”的演繹下就可以變為有。但是,對一些它認為不利於它的“立法原意”,它就從來不提。《基本法》裏關於特首選舉的45條及附件一,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就不妨看看在《基本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

當年的“立法原意”,是在2007年前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當年絕大多數的方案,包括中方認可的雙查方案,都要求在2007年可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年由梁振英出任秘書長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承認,“支持2003年以直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可能較多,懷疑港人是否真正願意等到2003年才能直接選舉行政長官[1]”。就連左派[2]的很多團體都要求從第三屆特首開始(2007)就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市民這些壓力,迫使中央允諾在2007年後考慮特首普選。這便是目前《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來: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顯然,在2007年普選特首,是當時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香港人有沒有誤解呢?沒有!因為中央官員確是這樣說的:

佐證之一:當時的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項淳一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佐證之二: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年3月18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年2月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很明顯,當年的“立法原意”,確是在回歸十年之後就給香港普選,容許香港自我發展的權利,所以這並不是我們香港人一廂情願的“誤解”。

可是,回歸後,《基本法》45條這個“立法原意”,不但不見京官重提,而且還想方設法予以扭曲更改。使這個當年凝聚了中央和特區雙方共識的“立法原意”在不到十年內就被中共完全單方面取消了。
http://>>><<<ej.com/node/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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