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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一於搵個阿婆出黎屍法67, 要求30歲至可以做立會議員同黃絲瘋打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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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搞手黃之鋒昨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立法會地區直選候選人年齡限制必須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聲稱這是極不合理的限制,他甚至以港區人大代表選舉候選人只需十八歲為例,認為沒理由限制十八歲青年人蔘選。並稱,若獲勝訴,自己不排除會參選。

  真是可笑之極。明明是為了自己參選立法會鋪路,竟然要説是制度的不合理;明明是“國際標準”,竟然要説成是香港的問題。其言論立場與“佔中”如出一轍,只不過,“佔中”時是違法亂法,此次卻是走法律途徑。儘管其言行打?“民主”之名,但卻難掩其“假公濟私”的公眾印象,而其理據卻是錯漏百出。

  第一,大多數“民主”地區都有被選舉權的限制,有限制並非“不合理”。年齡資格是指選民成為候選人所必須滿足的年齡限制。由於不同的職位要求的政治技能和政治經驗,需要經過時間的考驗和磨鍊後才能獲得,故世界上除少數國家的候選人的年齡資格與選民的年齡資格相等外,多數國家都規定候選人的年齡資格高於選民的年齡資格。如美國規定參議院議員的最低年齡為30歲意大利參議員的最低年齡則為40歲,兩國眾議院議員的最低年齡均為25歲;荷蘭議會議員被選舉的最低年齡為30歲;法國國民議會議員最低年齡為23歲。因此,香港的選舉法例並非“獨例”。

  第二,即便是同一地區,不用的選舉有不同的規定,不能以“劃一標準”來對待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美國的參議員選舉與總統選舉,其選舉權是一致的,但被選舉權卻是完全兩樣,後者有?更嚴格的標準。但為什麼“民主”如美國,都不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限制度?黃之鋒難道不用去問問什麼是“國際標準”?

  第三,港區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是依據國家《憲法》、《選舉法》制定,更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如果黃之鋒認為香港的選舉制度必須依據這兩條法律行事,必須依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那麼,大可直接拿此議題來由公眾討論,相信必然會得到許多市民的支持。

  事實上,由黃之鋒提出這樣的問題,諷刺更大於正面的意義。一個平日無視法律的政治搞手,竟然要回到法律的途徑去爭取權利;一個連《基本法》都要推翻的極端人物,竟然要以《憲法》為準繩。所有這些,都在顯示,這些平日高喊民主與普選的人物,是在以雙重標準在對待政治問題。而黃之鋒的舉動,無異於自私自利的政治做法,更是極其虛偽的“假公濟私”。在香港,平日做慣這種行為的,大概非公民黨莫屬,黃之鋒不加入公民黨實在是太浪費。

[ 本帖最後由 鄉土多呆毛 於 2015-10-13 03:22 PM 編輯 ]



大家唔好忘記有假髮人守尾門。






18歲細路仔讀多幾年書先啦!






開始露出狐狸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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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可以不理就算佢想參選,而想咁樣做我覺得冇問題呀,佢改到既,日後有意的人想參選,一樣冇問題


明年,選立法會!
覆核再加上修改條例,要多少時間!
黃同學,除了提升知名度,同籌款!
仲要咩嘢呢?






班友講野自己就係標準,自己就係道理






痴瘋想做特首時又會用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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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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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鄉土多呆毛 於 2015-10-13 02:18 PM 發表
建制派一於搵個阿婆出黎屍法67, 要求30歲至可以做立會議員同黃絲瘋打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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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搞手黃之鋒昨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立法會地區直選候選人年齡限制必須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聲稱這是極不合理的限 ...
瘋神不需加入肛門黨,他可自立山頭,何必 under 肛門眾妖,那班自認藍血的老鬼,瘋神跟本唔 buy
基本上美狗也已放棄班老鬼,冇撚用又大咬,揾D靚仔,便宜又好用,又夠勇!
你睇四萬妖婆行行下遊行可以去恤髮,就知幾唔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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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無聊的小市民 於 2015-10-13 02:40 PM 發表
明年,選立法會!
覆核再加上修改條例,要多少時間!
黃同學,除了提升知名度,同籌款!
仲要咩嘢呢?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仲要申請法援,浪費立稅人金錢,益肛門黨搵錢



痴瘋要跟隨憲法?佔中班人渣一直追求違憲選特首架喎!






之前攪咁多野~~~原來都系為自己.......


痴瘋呀!痴瘋 你似水鬼就係人都知,唔好當香港人水魚啦!玩完大學生又想玩做議員呀!






引用:
原帖由 lo6038 於 2015-10-13 03:03 PM 發表
痴瘋呀!痴瘋 你似水鬼就係人都知,唔好當香港人水魚啦!玩完大學生又想玩做議員呀!



http://i.discuss.com.hk/d/images/r10/androidD.jpg
捉佢入監房入面坐下得唔得呀,好煩呢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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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入池塘浸吓水,反醒吓你對香港和香港D學生做過什麼好嘢!反醒唔夠廿一歲都唔好游返上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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